为进一步落实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精神,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,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,指导二手车经营主体合规开展经销业务,市商务局、市交通委员会、市公安交管局、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《通知》”)。
一、起草背景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商消费发〔2022〕92号)提出“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”,并明确要求: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,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“库存商品”科目进行会计核算;自2023年1月1日起,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,汽车销售企业、二手车交易市场、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,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,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。为落实以上要求,杜绝二手车商以经纪之名行经销之实,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发展,市商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此通知。
二、主要内容和亮点
(一)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经纪之名开展经销业务
提出只有二手车经销企业才允许申请二手小客车周转指标,并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并使用周转指标后,应按经销业务开具本公司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。
(二)二手车经销企业在买卖车辆时要合规开具发票
提出经销企业买卖车辆时的开票方式,并要求经销企业销售车辆后,凭其自行开具的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,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再要求重新换开本市场的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。
(三)认真履行二手车交易及转让登记查验职责
提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履行经营主体责任,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前,认真核实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和车辆信息,确保交易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。同时,也明确了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责任,按照“谁办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违反规定办理转让登记及相关业务,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(四)加强过户系统互联互通
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在办理车辆转让登记业务过程中,应依法开具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,并主动接入发票验证系统,以杜绝虚假交易和假票情况的发生。
(五)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
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要认清行业发展形势,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,优化驻场企业服务,不得阻碍驻场企业发展经销业务。明确“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凡出现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企业在销售环节开具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”行为的,将列入整改名单并暂停市场代开发票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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